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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66章 此诉非彼诉(第3页)

在梁洲的相关法规中,规定了原告在递交诉讼请求时候,需要缴纳一笔诉讼费用。

而对于这种诉讼费有两种缴纳方式,一是和诉状一起预缴。

二是审判庭先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,如果符合立案受理条件,然后再向原告下达缴纳相关诉讼费用的通知书。

收到费用之后,才会正式受理,然后通知被告当事人。

缴费的期限是七天。

林彦选的第二种。

但是没交钱……

一直到他今天和李民载开始协商,那边的诉讼费才派人去缴纳,变成了正式受理诉讼。

在和李民载“友好协商”之后,他便派人把一式三份的《撤诉和解协议书》其中一份,递交到审判庭,撤销了(本次)诉讼。

这其中从受理到撤诉只有半天时间,审判庭还没来得及对李民载发出通知。

于是,李民载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,以为协议里说的诉讼就是发到韩洲的那份,然后签了协议。

其实李民载不是没有机会发现。

他的法务助理提了建议,要开会好好研究一下。

林彦紧跟着来了个以退为进,说自己不着急。

但是李民载急了。

他自己着急往坑里跳,别人拦都拦不住。

如此作风,就和当初他在加洲的赌场里已经输了几千万,别人劝他收手,但他还是要加码想要翻盘如出一辙。

反观林彦这边。

从头到尾,所有操作全都合规合法。

就算知道李民载并不是真心想和自己签和解协议。

林彦还是履行了协议上关于“撤诉”那一条的约定。

虽然撤的并不是李民载想要的那个“诉”。

但是在法理上,林彦没有任何纰漏。

他不仅要白拿李民载的艺人。

还要让李民载该承担的侵权责任,一分都不会少!

就算李民载有财阀庇荫,一旦终审判决下来,也逃不掉。

这种由梁洲和韩洲双方最高司法署共同下达的判决执行,其效力要远高于私下里签订的《撤诉和解协议书》。

协议书李民载可以扯皮。

但是终审判决,不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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