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梁洲的相关法规中,规定了原告在递交诉讼请求时候,需要缴纳一笔诉讼费用。
而对于这种诉讼费有两种缴纳方式,一是和诉状一起预缴。
二是审判庭先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,如果符合立案受理条件,然后再向原告下达缴纳相关诉讼费用的通知书。
收到费用之后,才会正式受理,然后通知被告当事人。
缴费的期限是七天。
林彦选的第二种。
但是没交钱……
一直到他今天和李民载开始协商,那边的诉讼费才派人去缴纳,变成了正式受理诉讼。
在和李民载“友好协商”之后,他便派人把一式三份的《撤诉和解协议书》其中一份,递交到审判庭,撤销了(本次)诉讼。
这其中从受理到撤诉只有半天时间,审判庭还没来得及对李民载发出通知。
于是,李民载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,以为协议里说的诉讼就是发到韩洲的那份,然后签了协议。
其实李民载不是没有机会发现。
他的法务助理提了建议,要开会好好研究一下。
林彦紧跟着来了个以退为进,说自己不着急。
但是李民载急了。
他自己着急往坑里跳,别人拦都拦不住。
如此作风,就和当初他在加洲的赌场里已经输了几千万,别人劝他收手,但他还是要加码想要翻盘如出一辙。
反观林彦这边。
从头到尾,所有操作全都合规合法。
就算知道李民载并不是真心想和自己签和解协议。
林彦还是履行了协议上关于“撤诉”那一条的约定。
虽然撤的并不是李民载想要的那个“诉”。
但是在法理上,林彦没有任何纰漏。
他不仅要白拿李民载的艺人。
还要让李民载该承担的侵权责任,一分都不会少!
就算李民载有财阀庇荫,一旦终审判决下来,也逃不掉。
这种由梁洲和韩洲双方最高司法署共同下达的判决执行,其效力要远高于私下里签订的《撤诉和解协议书》。
协议书李民载可以扯皮。
但是终审判决,不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