杨骁被明辉袭击之后,便被警察给带到了当地医院。
经过检查,杨骁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,索性冬天穿的衣服比较厚,只有两根肋骨轻微骨裂。
医院病房内,负责将杨骁带回来的副所长,坐在病床边,用钢笔记录好他的个人信息,开口问道:“说说吧,为什么要下那么重的手,把人打成了那副模样啊?”
杨骁一只手被铐在床头上,另外一只手正在输液,听到副所长的话,顿时纠正道:“我没有主动找他的麻烦,而是正当防卫,他要杀我!”
“杀你?”
副所长皱眉看着杨骁:“据我所知,明辉就是一个小混混,又不是什么江洋大盗,绝对没有杀人的胆量!所以我劝你,最好还是坦白从宽,不要胡搅蛮缠,如果想解决问题,就把事情交代清楚,这样对大家都好。”
“警官,我希望你能注意自己的措辞,我并不觉得自己的行为,能用胡搅蛮缠这个词来形容。”
杨骁与副所长对视,铿锵有力的说道:“在乡下,就连两个农民抢一条垄沟,都有可能激情杀人,弄出命案!既然你也知道明辉是一名劣迹斑斑的社会混子,为什么就不认为他会杀人呢?
事发当时,明辉开车撞向我,不仅放话要杀我,而且还手持管制刀具实施了行动,这一点现场的很多人都能为我作证!所以我只是在很认真的阐述事实!”
彼时敦煌的旅游业刚刚崛起,不论是旅行社之间,还是社会上的流氓团伙,为了抢夺生意,发生冲突都是常有的事,副所长每天都在处理这些事情,只认为这是一起普通的打架斗殴:“他那就是说了句气话而已,至于是不是要杀人,你说了不算,得交给法律去判决,明白么!”
杨骁忍着身上的伤痛,直视着副所长的眼睛,语气坚定且充满逻辑地说道:“警官,判断明辉是否有杀人意图,不能仅依据你所谓的常理,而需依据严谨的法律条文和确凿的事实!你既然是执法者,更应该尊重法律,不是吗?
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来看,根据《刑法》第十四条规定,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,因而构成犯罪的,是故意犯罪。
明辉驾驶面包车,以极快的速度撞向我的三轮车,在当时的场景下,我骑车行驶在仅有两米宽的窄桥上,面对冲撞过来的车辆,根本没有闪躲的可能。
明辉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,他必定明知开车撞向我,极有可能导致我重伤甚至死亡,但他依然毫无顾忌地实施了这一行为,这明显是对我的生命安全持放任态度,符合间接故意的构成要件。
从客观行为表现分析,刑法意义上的杀人行为,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,手段并不局限于传统认知中的凶器伤人等,明辉驾车撞击我,这种通过操控具有强大动能的交通工具实施攻击的行为,本质上与持刀、持枪等直接暴力手段并无二致,都对我的生命造成了严重且紧迫的威胁。
其行为已经着手实施了可能导致我死亡的行为,且后续他手持凶器冲下桥,并放话要杀我,进一步印证了其杀人的主观故意并非仅仅停留在言语层面,而是已经付诸行动。
再结合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二条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,故意杀人的,即构成此罪,明辉一系列行为的连贯性和危险性,充分表明他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。
他不仅有导致我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意愿,更实施了足以造成这种结果的客观行为,仅仅因为一些偶然因素,例如我身体素质较好、被撞后的落地姿势等,才未造成我死亡的最终后果,但这并不能改变他故意杀人的犯罪本质。
所以,我认为这是一起手段极其残忍,并且存在主观故意,恳请警方重新审视这起案件,对明辉的行为作出公正、合法的定性。”
副所长本以为,杨骁就是一个做着最底层工作,没什么文化的送水工,但是听到他此刻的一番回应,略微挑起了眉头:“看你的样子,不像是兼职的大学生啊,学过法律?”
“我学过什么不重要,但我今天的身份,摆明了就是一个受害者,所以我不明白你在这里审讯我的目的是什么。”
杨骁顿了一下:“根据《刑法》第二十条规定,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
事发当时,明辉开着面包车故意撞向我,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危及我的人身安全,属于正在进行的杀人、行凶性质的暴力犯罪。
之后他还手持管制刀具对我进行攻击,我在那种紧急情况下进行反抗,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,是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的,并非我无端下重手,现场有不少目击证人可以证明当时他的暴力行为,我希望警方能够全面调查,尊重事实。”
“你说的这些情况,如果到了法院,或许法官会采纳,但我只负责侦查,至于如何认定,那是法院的事。”
副所长见杨骁是个明白人,态度也端正了一些:“既然案子还在我手里,那咱们还是得按照流程去走,这件事我建议双方还是尽量走调解!俗话说,法理无外乎人情,我这么做,不是为了包庇明辉,而是为你们双方考虑!
首先来说,明辉伤得比你重,真要是移送检察院,哪怕法院真要判定你为正当防卫,咋这之前,你也得去看守所羁押!何况你既然有正当职业,还是个赚辛苦钱的,何苦跟这些社会混子纠缠不清呢!至于明辉那边,我负责沟通,让他给你拿点赔偿,保证你后不再骚扰你,你看行吗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