他用了大宋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两起案件作为论据。
而藤寺正所举的几个例子,后来曾入选宋人编撰的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。
也就是说,这是被公认的作为正面典型的优秀判例入选的。
其一是阿张案。
女子阿张,嫁予男子蒋九,不过一年,夫妻便分家另过。
公公蒋八告儿子与儿媳不孝,当地官府便抓捕了蒋九夫妻。
讯问之下,小夫妻给出的理由是,公公蒋八对儿媳不轨,小夫妻只能分家另过。
而官府的最终判决是:公公是否曾对儿媳不轨,已难以查清。
儿媳应视公公如亲父般孝顺,父母有错亦该隐瞒。
你在公堂上说出这件事来,让你公公声名扫地,这就是不孝。
公公纵然果真图对你谋不轨,你拒绝就是了。
何况他身为人父,怎么可能会有这样的念头呢?
这肯定是伱们不想赡养父亲,故意污蔑于他。
于是,判决如下:妇之于舅姑,犹子之事父母。孝子扬父母之美;不扬父母之恶。
使蒋八果有河上之要,阿张拒之则可,彰彰然以告之于人,则非为尊长讳之义矣。
况蒋八墓木已栱,血气既衰。岂复有不肖之念?
最后强令阿张夫妻离婚,阿张杖责十五大板,发配军营作为役妇。
蒋九杖责六十,回家继续侍奉父亲,再有不孝举动,绞杀。
滕寺正用这个案子举例,是因为张宓案中,涉及到的张宓与高氏的私情,现在就是一笔糊涂账。
当初究竟是张宓用强了,还是两人合奸,现在说不清。
毕竟高氏当时没有举告,就和阿张当时隐忍下来,只与丈夫搬家是一个道理。
之后你再拿此事说事儿,如何能够证明你是诬告?
而用强与私通,那罪由起源不同,便会影响到后续的惩罚力度。
另一个案例就是用来辩解为何不判张宓死刑了。
滕寺正所举的第二个案例,大体就是:一个寡妇与道人通奸,嫌弃儿子碍事,就想伙同道人杀死儿子,但道士拒绝了。
因为列朝列代,对于父母杀害子女,虽然刑罚严宽不一,但没有一例是判死刑的,很多朝代甚至不予处罚。
可那个道人没有为人父母的特权啊,他若帮忙动手,一旦事发岂不是死罪?
所以他给那寡妇出了个主意,让她去举告儿子不孝。